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調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調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調字第325號聲請人 劉文超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官德欽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僅繳納聲請費1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900元,此項裁定業於106年9月30日送達聲請人之戶籍地,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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