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 劉啟聖 代理人 李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8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
3月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0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01││0│││││├─┼───────────────┼──────────────┼────┼───┼────┼───┤│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02││二│││││├─┼───────────────┼──────────────┼────┼───┼────┼───┤│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03││四│││││├─┼───────────────┼──────────────┼────┼───┼────┼───┤│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04││六│││││├─┼───────────────┼──────────────┼────┼───┼────┼───┤│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05││八│││││├─┼───────────────┼──────────────┼────┼───┼────┼───┤│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06││0│││││├─┼───────────────┼──────────────┼────┼───┼────┼───┤│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07││一│││││├─┼───────────────┼──────────────┼────┼───┼────┼───┤│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08││三│││││├─┼───────────────┼──────────────┼────┼───┼────┼───┤│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09││五│││││├─┼───────────────┼──────────────┼────┼───┼────┼───┤│00│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1│1000│││10││七│││││└─┴───────────────┴──────────────┴────┴───┴────┴───┘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