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114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施昇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該債權已由寶華商業銀行經多次讓與至今之立新資產管理公司,該讓與應合法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此有民法第297條明文規定,嗣經本院向戶政機關查詢戶謄,知債務人現住所遷於福建省金門縣,而債權人於105年10月7日係寄於臺中市大里區之址,且未經本人收受,此有附卷之郵政回執可稽,此顯與上開法條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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