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5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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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25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258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宋政霖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朔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