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0號

聲請人 薛映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威廷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以陳威廷為相對人即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卻未載明陳威廷之年籍資料與應受送達地址,與起訴必要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陳威廷年籍資料及應受送達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立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