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0號聲請人 薛映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威廷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以陳威廷為相對人即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卻未載明陳威廷之年籍資料與應受送達地址,與起訴必要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陳威廷年籍資料及應受送達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勞動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書記官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