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47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楊曉菁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斗六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