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26號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8年度審聲字第426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