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6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塗銷附件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惟起訴狀未載明抵押權之內容,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8日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正土地登記謄本(含所有權部、標示部及他項權利部),該通知已於98年4月10日送達於原告,原告迄未補正,茲請原告於5日內補正所欲塗銷之抵押權登記之內容(亦即載明抵押權設定時間、抵押權金額等)。
二、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此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即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及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件:
一、原告應陳明所欲塗銷之抵押權登記之內容(抵押權設定期間抵押權金額),並提出臺北縣○○鄉○○段崩山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含所有權部、標示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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