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司養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養聲字第33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李炳豐
陳杏 注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泓瑞 關係人 陳文玉
李秀英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三日起共同收養丁○○(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