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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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6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吳俊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7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11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財團法人 新光人壽慈臺灣新光商業│103年8月29日│100,000元│CY0000000│││善基金會 吳東進 │銀行南東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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