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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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卿寶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卿寶於民國107年9月28日12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苗栗縣苗栗市南勢里聯合大學八甲校區男生第五宿舍前停車場之通道內,本應先打左轉方向燈及注意車前狀況,當時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打方向燈及注意車前狀況,即擅行左轉,因此撞擊反向由告訴人 許辰碩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雙手手掌及左膝擦傷、右手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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