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1號

聲請人甲○○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列名被告姓名,亦未陳明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僅以鉛筆書寫「請調新工派出所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經本院向新工派出所查詢並調得原告報案之資料,請前來本院閱卷,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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