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559號債權人 賴麗梅 即吉祥村食品債務人 洪素娥 即全家香快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零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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