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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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59號聲請人 施如星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1877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告訴人施如星(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查悉學術鑑定單位之鑑定資料,懇請同意聲請相關本案學術單位鑑定意見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人於審判中委任之代理人,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檢閱卷宗、證物及抄錄或攝影者,限於辯護人、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及以律師為告訴代理人者,並不及於自訴人或告訴人本人。
三、查被告 楊勝皓 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上訴字第1877號案件審判中(業已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辯論終結,預計於110年8月24日宣判)。聲請人於本案係告訴人之身分,其既非本案之辯護人,亦非被告之代理人,復未以律師為告訴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就本案無法聲請檢閱卷宗,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