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0號原告 林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