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 蒲謝怨 再審被告 蕭茹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本院確定判決(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備之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其提起再審之訴即為不合法。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7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惟再審原告逾期仍未繳納,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8頁)。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要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