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16號原告 莊貴婷
李治慶 李書琪
李書凱 被告 王宥竣 (原名 王文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繳裁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48,0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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