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07號原告 黃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知穎 、 林宜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