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95號原告 詹鈞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天宋 、 吳扦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