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9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曾雪英
黃玉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債權人就請求利息自107年11月21日起算,依狀附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2656號分配表所載利息已計算至107年11月21日,本次請求107年11月21日利息已重複請求,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5,727元107年11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9.18%93年1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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