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一、台 黃敏祚 等請求交付法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113號聲請人黃敏祚
黃哲彥
黃謝桂美 之LitigationTrust信託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上一人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92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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