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69號上訴人即被告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雷大勵 王雲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166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