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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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5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
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其
中新台幣肆萬伍仟零伍拾貳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均自民國九十
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邀同被告乙○○、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6筆,金額共計新臺
幣(下同)141,052元,約定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逾期未清償
時,借款人除應按原告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料被告丙○○○
○○○自9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141,052
元、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基本放款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1,55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
敗訴判決,自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
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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