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羿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新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及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