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彭坤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茂禎 律師(即 張碧修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