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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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99號聲請人廣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修 訴訟代理人 劉貞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弘雅實業股份有限公板信商業銀行│103年6月23日│18,287元│MS0000000│││司 鄭麗溶 │民生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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