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150號債權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UTTAPHOL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AUTTAPHOL之居留證影本。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AUTTAPHOL(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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