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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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林秀容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友邦國際信用卡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曾林秀容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21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正本附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堪認本件債務人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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