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李黃惠美 被告 朱東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姚怡菁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