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03號原告AB000-A112451(住所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AB000-A112451B(住所詳卷)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 律師被告AB000-A112451A(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38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鄭咏欣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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