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宇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 朱玉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9,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