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降低保釋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於民國99年5月24日辯論終結,經本院裁定以新臺幣200萬元具保,然經聲請人家人多方籌措,仍與本院裁定之保釋金額差距甚多,為此請求本院考量聲請人之犯後態度,准予降低保釋金額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嗣因本案於99年5月24日審結,本院遂當庭裁定准聲請人以200萬元具保。茲聲請人以本院先前裁定之保釋金額過高,請求降低保釋金額,惟聲請人因本案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在案。若遽予降低保釋金額,無從確保聲請人日後到案執行,其聲請降低保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