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台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慧能 代理人 黃俊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四季商行法定代理│第一銀行虎尾分行│102年4月30日│139,785元│EA804943│││1│人 邱文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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