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5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志兼具保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1163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威志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兼具保人陳威志於民國108年4月5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兼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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