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俐蒨 代理人 邢長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麗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CH736518之本票原本,以資確認本票之票款新臺幣300萬元與借據借款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是否為二筆債權。
二、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故請釋明就借據借款金額新臺幣300萬元部分,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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