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債權人東方新都第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雪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秀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按所提2318建號登記謄本所示,其債務人林秀貞權利範圍為4分之1)。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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