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楊人傑 複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
王素珍 律師 李培文 被告東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許凱翔 律師
黃瑋俐 律師被告 詹文平凱傑 砂石行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婉寧 律師被告 劉育彰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黃瑞霖 律師
林漢青 律師被告 陳嘉雯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陳紀瑋 被告 林世賢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複代理人 吳政憲 律師被告 王權唯
潘棋益 詹文國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陳毓秀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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