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542號聲請人 葉政鑫
葉政廷 葉政樺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圓慧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等分別係被繼承人 葉彥良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11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