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7號聲請人橋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檉杰 相對人 林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7年5月16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檉杰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檉杰』。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準此,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當事人之同一性,自應予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記載原為『林檉杰』,顯係『黃檉杰』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慧芳◎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