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慶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縣露德儲蓄互助社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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