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小調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小調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小調字第222號聲請人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代 理人 林守清 相對人 陳永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民國111年8月1日下午3時30分調解期日,但聲請人於111年7月22日具狀表示本件兩造協商已久並無共識,請求逕行訴訟程序。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再次定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原定調解期日併此通知取消。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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