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 鍾錦袖 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昭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鍾錦袖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鍾錦袖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因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且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等卷宗,核閱屬實。債務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上開規定,據以聲請復權,自屬有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消債法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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