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小字第1499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6年10月30日上午9時31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