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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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誣告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4日間因犯誣告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704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35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誣告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聲請書贅載「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