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皮夾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81
3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6年11月2日期滿,前開案件查扣之仿冒皮夾1個,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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