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第三行內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論列法條欄內關於「修正前第51條第5款」應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並於其後增列「、第7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及誤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