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19號抗告人丙○○即相對人乙○○兼上二人丁○○法定代理人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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