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浩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廷虹 原告與被告高雄觀音馬術運動莊園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3,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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