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899號債權人益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進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債務人陳進登請求鑄件貨款177199元是否有誤?(因
與狀附證物應收帳款及出貨單客戶建晟鑄造廠負責人 陳瑞英 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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