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 吳如玲 相對人 丁文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4月18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5年1月27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切結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台西鄉│明德││1348-1│空│2688.40│5分之1│丁文國應有部分5分之1││0││││││白│││││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